2015 年的一月即將進入尾聲, 我不清楚一月份台灣的大事為何 (不太愛看台灣的新聞, 多是政治口水或是意識形態之爭, 有礙我世界和平理想 :-P), 但以歐洲甚至美國而言, 影響最廣, 討論最熱烈的話題就是我是查理” (Je suis Charlie/I am Charlie).

 

1 月 7 日早晨, 巴黎 Charlie Hebdo (查理週報) 的辦公室內衝進了伊斯蘭教 (即回教) 激進份子 (疑似兩兄弟), 以機關槍掃射, 謀殺了該週報的總編輯 Stephane Charbonnier 與其他11名工作人員. 雖然法國警察隨後追擊犯人, 但至今尚未有進一步消息.

 

當天全歐洲各大媒體紛紛報導, 許多國家領袖即時發表哀悼聲明, 譴責恐怖分子行為, 並堅持捍衛民主言論自由. 當晚許多歐洲城市民眾則自發地去廣場上聚集, 自動熄燈 1 分鐘表達對查理週報受害者的哀悼. 從 1 月 7 日 開始, 歐洲, 甚至世界其他角落, 都有民眾自發性的為言論自由遊行, 並且高喊 : “我是查理” (法文: Je suis Charlie,  英文: I am Charlie ) .

 

 

對於許多歐洲人而言, 言論自由無疑是民主的最高堡壘, 尤其法國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尺度特別寬鬆, 無論是對人身或是宗教的攻擊與嘲諷, 都在保護範圍內. 然, 這也正是此次伊斯蘭狂熱分子找查理週報下手的原因.

 

 

也許有人還記得 2005 年丹麥報紙 Jullands-Posten 刊登了一系列默罕目德的卡通, 雖然該報紙聲稱用意乃在公開討論伊斯蘭教的爭議, 但刊出後不但立即遭到丹麥伊斯蘭教徒抗議, 最後甚至導致全球伊斯蘭國家聯合對丹麥的譴責與抵制 (有興趣者可閱讀 : 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Jyllands-Posten_Muhammad_cartoons_controversy ).

 

 

在丹麥卡通風暴過去後, 2011 年查理週報將此一系列卡通轉載, 之後馬上遭到汽油彈攻擊. 不過, 總編輯 Stephane Charbonnier並不為所動, 仍然堅持該媒體原則, 繼續走譏諷路線. 此次, 不僅他個人身亡, 同事們也一同遇害.

 

 

反諷的是, 查理週報本來只是法國諷刺漫畫媒體的一家 ( * 筆者註: 法國無論平面或是電子媒體特別喜歡以漫畫, 人偶劇來影射政治, 宗教等話題, 言論相當尖銳), 雖有固定讀者群, 但銷售量有限. 然, 自從 1 月 7 日恐怖分子事件後, 不但法國報攤大排長龍, 歐洲其他大城, 例如柏林, 慕尼黑等地, 也都賣到缺貨, 讓不少非法國人士開始在亞馬遜網站上蒐購.

 

 

我住在布魯塞爾, 雖非法國國土, 但因為同屬法語地區, 加上離巴黎只有 1 小時火車程, 查理週報原本非稀有物品. 不過這段時間卻洛陽紙貴, 得在特約報攤預定, 才有可能到手. 運氣不錯的是, 住家附近的一個報攤本來就是查理週報的販賣點, 每周固定 80 份, 在我去買的前一刻, 第 75 份被賣掉, 我幸運搶到第 76 份. 至於歐盟總部所在的舒曼廣場, 則銷售罄空.

 

 

寫到此, 我很想知道各位讀者對此事件的看法, 或者有人可以留言在台灣相關討論的意見. 對我而言, 言論自由是個有些弔詭的概念:

 

一, 言論自由究竟該不該有限制? 畢竟, 言論的傷害力有時甚至可以大於武力. 是不是在民主的大帽子下, 言論就可以毫無尺度的對個人或群體造成心靈傷害?

 

 

二, 言論自由若有限制, 那麼尺度到哪? 由誰來畫尺量度? 尺度拿捏得不好, 過之, 就成為極權或威權國家控制反對言論, 進行白色恐怖政治迫害的工具; 不及, 又會變成社會某些人或群體對另一群人的醜化, 甚至政治攻擊手段.

 

 

三, 言論自由是否因對象/主題而制宜? 例如, 在德國, 只要是與納粹, 希特勒相關的話題, 就不在言論保障的範圍. 在荷蘭, 希特勒的自傳 “我的奮鬥” (Mein Kampf) 禁賣, 屬於禁書. 在一些天主教國家 (例如阿根廷), 對於教宗, 基督教的侮辱言語, 是違法的. 在一些民主國家, 若某人有潛在 “違反國家安全” 的言語或行動, 例如美國, 是可以隨時被國安局拘捕的.

 

 

在查理週報事件後, 歐洲人也不是都一味地支持查理週報的立場.

 

有人認為言論自由不該涉及人身, 種族與宗教方面的嘲笑與攻擊, 查理週報越界了; 有人理解伊斯蘭教徒的不滿, 但不贊同暴力恐怖行為. 在歐洲的伊斯蘭教徒也有各種反應, 不少人同情查理週報受害者, 並表示自己與伊斯蘭教極端分子不同; 有人認為法國政府以言論自由為理由, 允許法國媒體醜化伊斯蘭教, 但卻禁止在法國的伊斯蘭教婦女在公共場所穿戴面紗, 雙重標準. 比較令人意外的是教宗方濟 (Pope Francis) 的發言: 雖然以 “神” 為名發動戰爭是錯誤的, 不過, 當一個人的宗教受到嘲弄或侮辱時, 他以暴力來反應是自然的. 這就好像如果有主教用髒話罵我母親, 我想我會當場往他臉上揍下去.

 

 

老實說, 我個人覺得, 民主自由必須有規範, 所以言論自由也必須有法律限制. 在思想上, 我是贊成 100% 的絕對自由, 因為思想是個人內在的想法, 不會對外界造成實質影響. 但一旦轉化成語言, 文字, 甚至行動後, 就與外界有了連結, 就會有 impact, 就不再是個人問題, 而是社會問題. 所以, 我認為媒體該有媒體的自覺與社會責任, 必須在實行第四權的監督權時, 小心謹慎, 要避免可能會傷害社會或特殊群體與個人的言論.

 

 

的確, 伊斯蘭教有其特殊宗教文化背景 – 對於婦女與婦權極度的壓抑; 極端的父權主義社會; 可蘭經中過時與不合人權的法條等等. 然, 西方對他們的批評與嘲諷並不能幫助他們看清其宗教文化中的缺點, 進而改變他們的社會生活方式; 相反的, 卻激發了他們對於西方世界的不滿, 助長恐怖分子的勢力.

 

 

他山之石, 可以攻錯. 從台灣邁入民主化之後, 言論自由成為最高規範; 媒體解禁後, 諸子百家大放厥詞. 其實, 如果在台灣真有百家言論, 那倒是中國歷史上的文化思想黃金時代. 可惜的是, 我看到的台灣媒體只有兩派: 藍或綠. 只有支持執政黨或支持反對黨言論. 談話性節目只有批評, 沒有建言. 名嘴們只要我喜歡, 有何不可說. 電視台賺滿節目廣告費, 節目造成的負面觀眾情緒與社會不安, 責任不在我…… 所幸台灣尚未成為伊斯蘭教激進份子的目標, 否則名嘴都得躲起來, 電視台都要關台?!

 

 

隨筆說說, 順便看看查理週報, 希望尚在言論保障範圍內, 不會被丟炸彈~ 

 

我是查理 Je suis Charlie/I am Charlie 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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